蓋公平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了「其他方式之合意」,其內涵是指「契約、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,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,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」。因此競爭同業間 ...
三、聯合行為(一)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,或參與同業公會會議前,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程,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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