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如一方面要取得目標公司經營權,一方面又要使併購公司與目標公司轉為控股型態,則無法單純使用公司合併方式達其目的,相反的,以股份轉換方式進行併購,即可同時達到其雙重 ...
二、公司合併程序中與股東權益最密切相關者,應屬向股東會提出之合併契約,因此,公司法第317條之1、企業併購法第22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7條等對於合併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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