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經營者之間協議對特定競爭對手實行共同拒購拒銷;通謀者集體限制新的競爭對手進入現有市場;行為人聯合限制技術、營業時間、營業地點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等。
蓋公平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了「其他方式之合意」,其內涵是指「契約、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,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,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」。因此競爭同業間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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